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王房集**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王房集**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王房集**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江苏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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