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赵**、买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赵**、买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路自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买亚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2011年4月5日,被告赵**、买亚彬以房产做抵押借原告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谢**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以买小*、赵**位于西关的房产做抵押,期限为一个月,于2011年5月5日归还,逾期谢**有权处理该处房产。借款人:买小*赵**证人吴国召。借款到期后,原告不断催要,但被告一直未偿还。2015年6月15日,被告赵**给原告换了借条,内容与原条一致,借款人:赵**2015.6.15。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故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自2011年5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买亚彬未答辩。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结合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二被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谢**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以买小*、赵**位于西关的房产做抵押,期限为一个月,于2011年5月5日归还,逾期谢**有权处理该处房产。借款人:买小*赵**证人吴国召。2、2015年6月15日,被告赵**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谢**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与原条一致。借款人赵**2015.6.15。3、证人吴国召证实,被告买亚*与买小*系同一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二被告所借原告的款项不仅有借条,而且又有证人证实,故二被告应当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因此,对原告诉请的偿还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偿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的利息约定不明,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赵**、买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支付100000元人民币。

驳回原告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谢**负担300元,由被告赵**、买亚彬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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