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某、蔡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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