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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某、蔡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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