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焦**之华汽**有限公司、焦**兴泰合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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