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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