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东海、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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