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沁阳**有限公司与宋**、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东海、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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