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楚**、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楚**、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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