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张**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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