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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任**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任**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4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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