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任**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4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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