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昌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又拒不缴纳公告费,致使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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