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下岗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申**、韦桂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下岗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申**、韦桂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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