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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下岗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申**、韦桂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下岗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申**、韦桂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下岗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申**、韦桂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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