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楚**、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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