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沁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沁**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2.5%,借期3个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到期不还,将位于沁园路,宏伟*瑞祥苑8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以1500元/㎡出售于原告。该套房建筑面积约为128㎡,订购价总价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每月支付利息,2015年2月起被告既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售楼部关门,公司经理负责人拒不接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将位于沁园路南段西侧市妇幼保健院南邻)宏伟*瑞祥苑8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按1500元/㎡出售于原告,原告补足差额。经法院释疑,现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5厘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沁**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借款,但利息过高。至于房屋订购协议,此协议实际产生的时间是2014年9月25日以后,借据也是在2014年9月25日,故本协议是借据的补充,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借款的保证。现在实际负责人被检查机关控制,本项目已经外借约1.127亿元,在短期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不现实,根据本公司向沁阳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还款计划和瑞祥苑项目的后期建设情况,我公司承诺按市政府批准的还款计划,有计划的归还原告的本金。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本院确定的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售房合同是什么性质,是担保合同还是一般的买卖?2、被告能在什么时间归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

原告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宏伟*瑞祥苑订购协议一份,协议载明被告以三个月为限,到期不还款,该房屋以1500元每平方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且到期还款,该协议作废,证明被告承诺以该房屋以约定价售给原告抵消借原告的现金100000元。3、被告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借据一张,载明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借期为3个月,月利息为2分5的事实,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及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的客观事实。

被告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1、原被告双方实际是借贷纠纷,2、约定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3、我们愿意归还借款,但利率约定过高。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因被告均无异议,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联,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5厘,借期3个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到期不还,将位于沁园路南段西侧(市妇幼保健院南邻)宏伟*瑞祥苑8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以1500元/㎡出售于原告。该套房建筑面积约为128㎡,订购价总价10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了利息,利息计算到2014年12月14日。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也没有再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郭**要求被告按约定以1500元/㎡价格将瑞祥苑8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出售给原告,经本院释疑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有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其他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5厘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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