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限公司、罗**、博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3元,保全费3926元,均由原告焦**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