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董**、李*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韩**与被申请人董**、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其借款450000元,称二十来天后偿还,后经多次催要,偿还了150000元,余款300000至今未付。现要求对被申请人董**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XXXXX的宝马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董**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XXXXX的宝马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韩**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A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