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杜**、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马**与沁阳市常平乡人民政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任**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与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被告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沁阳**有限公司与宋**、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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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牡丹与杨*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大军、毕**、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博爱**有限公司、刘**、张**、王**、郜方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