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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天盛诉被告杜**、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杜**、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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