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诉被告曹*、广博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信息,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11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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