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漯河市**限公司诉漯河**属分局军粮供应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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