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红诉被告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红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张**、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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