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漯河**限公司、付卫广、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限公司、付卫广、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限公司、付卫广、张**的起诉。
本诉诉讼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诉讼保全费1230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周**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