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昌**限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昌**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昌**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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