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娄**诉被告被告付卫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债权人系个体工商户,并登记有字号,故原告应当以字号郾城区沙北东盛商行为原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娄**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3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娄**,诉讼保全费630元由原告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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