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秀朋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秀朋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师秀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师秀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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