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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秀朋与乔**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秀朋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秀朋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师秀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师秀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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