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陕县温塘凯源超市**南曲沃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县温塘凯源超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县温塘凯源超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县温塘凯源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陕县温塘凯源超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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