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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生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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