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生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王**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兆**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鑫通**公司与陈**、王*、永城**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县**超市与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张**与杜**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