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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