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在立案后未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聂化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兆**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