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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在立案后未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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