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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