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商丘**销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原告辛*海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丘市**有限公司与史**、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承厂与漯河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