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商丘**销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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