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辛*海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辛*海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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