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收取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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