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益纯食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河市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河市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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