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河南星之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忠诉被告河南星之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现房买卖合同并支付现款48.75万元购买被告的临街楼西单元中户第1-2层门面房,该房面积为180.56平方米,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在原告付款后5年内办理房权证,以上事实有现房买卖合同、现金交款收据及签订合同相关材料为证,并由证人崔**、贾**为证。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后续手续,如不能履行合同,退还购房款48.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后续手续,但未明确具体哪些后续手续,故原告诉讼请求并不具体,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对被告河南星之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600元,保全费2960元,合计1156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