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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本案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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