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贵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撤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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