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以现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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