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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以现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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