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刘*江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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