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收取3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