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收取3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刘**,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长沙佳**限公司,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李**与艾中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段西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诉被告冀**、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联合**河市分公司与漯河**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辛*海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河南星之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承厂与漯河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