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诉被告冀**、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冀**、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冀**、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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