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向甫诉被告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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