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民诉被告褚**、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褚**、王**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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