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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