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名字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县市**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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