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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