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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