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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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