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曹军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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