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坡诉被告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坡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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