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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秦绍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坡诉被告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坡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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