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三**水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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