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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