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何**与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兆**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鑫通**公司与陈**、王*、永城**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县**超市与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贾**与杨**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张**与秦绍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霍**与三门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师秀朋与乔**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三门**有限公司与甘肃丰**有限公司、金昌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